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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内“暗藏玄机”?检察官专题以案释法
时间:2024-01-09  作者: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后,废品公司往往成为他们销赃变现的第一选择。所以各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收购的时候多问上两句,东西从哪里来的?为什么大半夜来销售?这些电缆线看着都能用,为什么被剪成了一段段的?如果是收购摩托车的,多问一句你有没有摩托车的钥匙,为什么要将摩托车卖掉?”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唐玲用自己办案的真实经验进行释法说理,提醒废品店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合法守法经营。


1月5日,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题警示教育宣讲活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芳、云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翁岳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刘依玲、人民监督员赵雪莲以及云溪辖区各废品经营店的经营者参加活动。


活动中,唐玲以案释法,通过云溪本地发生的真实案件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细介绍相关的法条、定罪量刑标准和常见犯罪场景,并就云溪区工地多的现实背景,提醒废品店经营者重点关注电缆线、电动摩托车等废品收购情况,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发现问题及时报警。


活动的最后,翁岳林再次提醒各位经营者:“一是要合法经营,必须做到手续齐全;二是守法经营,一定要在营业许可执照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千万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请大家引起重视,多加注意!”


参与警示教育宣讲的废品经营者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多留几个心眼、多问一下情况,对来源不明的废品提高警惕,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经营,积极配合辖区工作做好社会治理。


“据我了解,云溪区检察院通过近期办理的几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发现,废品收购站成为盗窃犯罪销赃的重要渠道。发现问题后,云溪区检察院针对性地开展了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赵雪莲对此次活动给予充分肯定,“我相信,警示教育宣讲后,此类犯罪会从源头减少,辖区内经营者的法治意识会进一步提高,合法经营的安全线能进一步筑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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