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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工作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及工作流程
时间:2019-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控告申诉工作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及工作流程

 

控告申诉可工作范围:1.信访业务;2.诉讼监督;3.刑事申诉检察;4.国家赔偿;5.司法救助。

一、 信访业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官网留言、微信、短信、走访等形式向本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申诉,依法由本院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属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

一般工作流程:登记;查明来访人身份;审查来访材料、听取口头反映的问题;实行诉、访分离。属本院管辖的,当场答复来访人是否受理或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七日内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并报案管部门备案、催办相关部门回复办理结果、答复来访人;不属本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告知来访人。

二、 诉讼监督

(一)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

(二)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民事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以及民事判决执行活动的申请监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裁定、执行活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且不在人民法院处理过程中的;

3、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且不在人民法院处理过程中的。

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以及行政判决执行活动的申请监督。

民事、行政办理流程:1、接收(申请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申请报告、法律文书;律师代理的需提供律师代理相关资料复印件);2、审查(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3、分流(对受理的案件,向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材料;4、民行部门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可答复申诉人。

(三) 对司法机关妨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情形)的申诉或控告,控申部门受理并审查办理。

办案流程:1、受理(申请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申请报告、法律文书;律师代理的需提供律师代理相关资料复印件);2、审查;3、办理(包括调查、复查);4、答复;5、备案。

三、 刑事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申诉;

(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办理流程:1、受理(申诉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申诉报告、法律文书;律师代理的需提供律师代理相关资料复印件);2、审查;3、立案复查;4、答复申诉人。

四、 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赔偿范围: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起诉后法院判决无罪的;

(三)检查机关办案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国家赔偿办理流程:1、受理(申诉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申诉报告、法律文书;律师代理的需提供律师代理相关资料复印件);2、审查;3、决定(予以赔偿或不予以赔偿);4、执行(予以赔偿)。

五、司法救助

1、救助告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案件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刑事申诉部门审批;2、救助申请。接受当时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书;户籍证明;是否已获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传真出具的困难证明等);3、救助审批;4、救助金发放;5、备案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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