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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0-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作 报 告

 

—2019年12月30日在云溪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小山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工作回顾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之年,也是我院建院35周年。在这不同寻常的一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步伐。

一年来,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122件166人,受理审查起诉186件394人,其中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2件2人;排查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6,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份,均得到了行政机关采纳2家企业整改了不合规的问题,2个养殖场停止了污水排放办结民事行政监督类案件5件

一、积极推动平安云溪建设,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恶案件4件16人,已提起公诉3件13人,判决6件26人(含积案)。在办理杨某龙等4人寻衅滋事一案中,追诉漏犯3人,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涉案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详细的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取证,补充起诉团伙案遗漏的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法院均予以认定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毒品犯罪,起诉1315人。重点打击抢劫、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243人。严厉打击性侵、猥亵、容留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犯罪,起诉44人

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办理了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的假烟案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假酱油案。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针对区人大代表反映的某食品公司证照不全、生产场地卫生差、产品标识不合规等问题,立即组织开展诉讼前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管理和销售中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监督该食品公司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了我区食品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抓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和预防工作,帮助他们扣紧未来人生的法治纽扣。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7人,起诉5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认真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1]”的落实,督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实施方案》,举办以“携手关爱,共赴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送法进校园、进课堂。到云溪小学为同学们讲《关爱身体,预防性侵》的法制教育课,增强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国家宪法日,以《为青春筑牢法治防线》为题,给云溪一中同学们讲解法律知识,让他们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要求,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构建新型检商关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在办理民营企业主陆某挪用资金案中,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运用检察职能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积极促成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敦促陆某退还挪用的公司资金,避免了企业停产,挽回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以陆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缓刑,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积极推动法治云溪建设,在诉讼监督中充分体现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坚决纠正和防范执法不当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第一关。我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当立案和侦查活动违法等执法不当行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人、撤案5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书面检察建议6份,均得到采纳。积极推行侦审会商机制[2],引导公安侦查案件10余次。在办理李某青、王某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时,提前介入[3],发现案件在管辖权、著作权的认定和电子证据的收集等方面存在问题,便提出具体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修正侦査方向与办案重点,确保了办案质量。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全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4]案件12件,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6件6人,意见均被采纳。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受理提请收监执行监督案件和提请特赦审查案件各1件,监督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异地交付执行共107人。发现司法部门存在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发出书面检察建议7份,均得到采纳和书面回复。

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2017年至2019年已办结的可能涉及黑恶线索的92件案件进行“回头看”2018年以来已办结的涉恶案件进行全面专项评查,重点排查有无“打财断血”“破网打伞”等情形,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认真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对81件案件的办案流程、办案期限预警、案卡填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全程监控,促进办案的规范化。

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我院通过岳阳电视台对办理的程某盗伐林木案开展“以案释法”法制宣传。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践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7件,件件有回复,做到了全年无涉检赴省进京访,无信访积案。坚持“少捕慎捕”3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尽可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09人,我院这项工作居全市第一。

三、积极推动秀美云溪建设,着力守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把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5]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理念。今年7月,我院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毗邻我区路口镇曹峰水库的临湘市一石场的生产给水库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了路口镇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安全,群众意见很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我院利用好环保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武器,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制定了调查方案,并到现场实地获取证据。在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并得到授权交办后,与临湘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并对临湘市生态环境局立案,督促履职。在诉前提出检察建议,临湘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停涉案的采石场,一起多年未解决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终于得到有效解决,我院的做法得到省、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推介

把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以案释法的最好案例。协助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件养殖污染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年7,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一案已于11月开庭审理被告养殖公司当庭表示自愿履行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向社会公众做出了诚恳道歉,全额赔偿了环境损害修复费湖南都市频道对该案做了专题报道,《人民日报》《湖南日报》等主流媒体也进行了宣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行为予以警示生态环境保护无法外之地,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须为所造成的损害“买单”。

“回头看”作为巩固公益诉讼成果的最佳措施。“稳进、落实、提升”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已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溯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公益诉讼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巩固,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保护崇高使命。经回访,我院已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均已整改到位。

 

 

四、积极推动检察队伍建设,锤炼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的作风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开展中心组理论学习,确保班子成员理论学习常态化。严格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区委请示汇报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集体学习,集中交流研讨,讲专题党课,参观任弼时故居、何长工纪念馆、平江起义旧址等红色基地,观看《榜样》《特别追踪》等红色教育片的方式,推动学习教育走心走深走实。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十八次和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公诉工作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整改情况;第二十三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主动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对2名员额检察官的评议监督工作。推进检务公开,依法公开法律文书153份,公开程序性信息379条,发布微信公众号25条,微博49条,认真做好检察信息宣传工作,各类专业刊物、报刊媒体采用稿件20余篇。

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素能组织检察人员参加高检院、省院视频电视电话培训和业务培训40余次;组织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主办的“我与宪法”征文活动;区人大评议的2名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全部被评为优秀,办案能力和水平得到充分肯定;多次组织“挑战自我”岗位练兵等体能活动,我院司法警察邱敏林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挑战自我”——警务技能比武考核中荣获“男警擒敌拳第二名”。

全面推进从严治检。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对照《关于高检院党组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整治“庸懒散”的现象,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组织员额检察官到岳阳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廉洁从检。加强节日廉洁督察,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检察机关内部营造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氛围。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短板:服务发展大局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检察干警身体进了新时代,思想仍是旧观念,大局意识、司法理念、司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内设机构改革推进相对滞后。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融合不够检察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亟待加强。对此,我院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改正。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新的一年,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云溪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检察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里。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检察方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入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上级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二、坚定不移保稳定,切实履行守护一方平安的社会责任。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固本强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抢骗等严重刑事犯罪,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三、聚精会神谋扎实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做强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执行难等深层次问题的监督。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强化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主动纠错,集聚更大的力量,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从严治检抓队伍,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和学习型干部培养,着力提升干警的专业素养、人文素养和法治情怀。高度重视青年工作,为检察事业薪火相传储备生力军。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构建专业、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压实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抓严抓实队伍管理。始终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对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关山初度尘未洗,策马扬鞭再奋蹄。新的一年,区人民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为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云溪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检察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

 

一、有关名词解释

1.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的一起小学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抗诉案件,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调研,形成一份足迹遍布全国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2.侦审会商机制: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形成打击合力的机制。

3.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了及早掌握案情,核实犯罪证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利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就介入(参与)其案件的侦查活动的一种措施。

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把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专项报告中提出的。

二、数据统计时间

报告中数据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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